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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草案修订:中央民训部与中国佛教会的互动探索

来源:未知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24-04-21 09:22   点击:386次
摘要:第 3 条改为 #34。下,任期改为两年。第 29 条由四项改为三项。分会常务理事九人,改为七人。分会常务理事五人,改为三人。

中央民宗委关于《中国佛教协会章程(修改草案)》的讨论稿

太虚

六月二十五日

宪法草案的特点是,所有僧尼都必须是会员,而非僧尼则不能成为会员,也不能住在佛教寺院里。例如,所有律师都必须是律师协会的成员,而非律师则不能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也不能设立律师事务所。这样,佛教协会就等同于以佛教为职业的僧尼职业团体,佛教寺院就等同于从事佛教职业的场所,在这种一以贯之的宗旨下,成为一个组织严密的职业团体,对保护和振兴 "佛教僧尼和寺院 "是大有裨益的。但是,如果以佛教为信仰对象,那么,在家的这两个团体也是佛教徒,也应该允许他们参加佛教协会,这个佛教协会应该称为 "佛教僧伽协会",并与僧人组织的其他佛教正宗协会合并为 "佛教协会"。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原案必须全盘改动,所以现在沿用原案,以佛教协会名义僧伽、居士等另组佛教正信会或佛教僧侣协会,协助佛教协会,似为可行。因此,为简便起见,现就原文进行论证。太虚二.五.六.一 佛教协会的第一条 "由中华民国国籍之佛教僧尼",改为:"由中华民国国籍之佛教僧尼"。一是彰显第一国籍的庄严,二是免除国籍的规定。

第二条:"造福人民、造福社会 "改为 "造福人生",更为简洁。

第 3 条改为 "本会为全国总会,在各省市设立本会所属分会;在有僧尼五百人的县市设立省分会所属分会;在僧尼不足五百人的县市,经省分会劝说,可与毗邻若干县市组成分会,但以隶属于省为限"。简化了本、分、支三级名称;删除了县支部和名山支部。

第四条改为:"本会设在省会城市,分会、支部设在省、市、县政府,以当地寺院为会址"。行政院所在城市称城市分会,省政府所在城市称城市分会,简称分会、分会,较为包涵。以下各条中的分会、分院、支部名称应作相应修改,不再逐条列举。

第 7 条应移至章程第 68 条。

第八条第八项 "各级男女佛学院 "改为 "各级佛学院"。删除第九项: "慈幼院",因为它是教育贫困儿童和孤儿的。

第 9 条改为 "非经直属分会董事会和本会批准,不得传戒";"戒期不得少于半年"。而 "规模宏大庄严的如来丛林",改为:"规模宏大庄严的如来寺院",以达到名称的简洁统一。

第十四条删去 "中华民国国籍 "六字,增加二字,改为:"应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加入本会和换领会员证时",改为 "领取会员证时"。

第十六条:"会员入会时,应填写入会申请表",改为 "僧尼取得会员资格时,应填写入会申请表"。另外,"领取会员证 "改为 "领取会员证"。删除前项 "入会登记 "中的 "入会 "二字。

第 17 条:"居住在寺庙和庵堂的僧尼加入本会时,除申请注册证书外,"改为 "居住在寺庙和庵堂的僧尼加入本会时,除申请注册证书外,": "居住在寺庙和尼姑庵的僧尼申请注册时"。

第 18、19 和 21 条中的 "会员证 "改为 "会员证书"。在第 21 条中,"拒绝入会 "改为 "登记为会员"。

在第 22 条中,"剃须后 "改为 "剃须前"。

第 25.1 条: 将 "满两年者 "改为 "满五年者"。根据该法,"依师住满五年者 "意味着他们还不具备独立组织佛教事务的能力。第 28 条: "申请加入 "改为 "受戒满十年或五年者"。

第 28 条: "申请成为会员 "改为 "登记成为会员"。

第 29 条由四项改为三项。一是全国代表大会,二是省代表大会,三是市县代表大会。市、县一般指行政院和省政府所属城市。

建议修改第 32 条: "五百人可选举代表三人,五百人以上每三百人可增选代表一人","不超过九人"。

第三十三条 省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之所以召开省代表大会比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更容易。

第 34 条,"十五人以上",改为 "十一人"。

第 37 条修改如下 "只有在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出席会议的代表超过实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审议才能开始"。此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 38 条应增加 "监督 "一词。

第三十九条改为 "各级大会会议,应推定主席五至十一人,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十七人,改为十一人;分会常务理事九人,改为七人;分会常务理事五人,改为三人。删除地区分会。

建议修改第 46 条: "总会理事会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例会,分会理事会每四个月举行一次例会,分会理事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例会"。

第四十七条 "分会常设监事",改为一人。

第五十二条 "协助处理本会事务",增加 "并就振兴和改革佛教的各项事宜向各级代表会议理事会提出建议"。

第 57 条,在 "由国民议会选举 "下,增加 "任期三年"。在 "由省议会选举产生 "下,任期改为两年。原因见上文。

第 60 条修改如下 "他们可酌情领取六至二十美元的津贴"。另外,"非常驻理事出席各级理事会会议的差旅费应由协会分支机构报告和报销"。

建议修改第六十三条: "3000元捐献2%,6000元捐献3%,10000元捐献4%,10000元以上每增加10000元递增百分之一提高到最高额度的15%"。

第六十八条 第七条即行废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中央人民政府部批准、内务部备案后,经省、市、县党政机关详细公布施行。

第七十条 本宪法的修改、增删,由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十分之二以上的代表提议,四分之三以上的代表通过,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公布后生效。(见《海潮音》、 第 17 卷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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